• 行政程序法第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 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從其規 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09.14. 法律字第102035102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9月14日
    主旨:為貴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計畫案件,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 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問題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8月 2日內授營綜字第1020808179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是以,本法就相關行政程序事項雖設有規定,惟於 其他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有特別之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原則,自應從其規定。準此,本法第32條及第33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查「各 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 行迴避。」則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本部 100年 7月 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號 函參照) 三、次按本法第32條及第33條第 1項分別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本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 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 行為之程序。」又本法第20條規定之當事人,第 1款至第 5款規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或發動行政程序者為當事人,第 6款以凡依法參加行政程序之人皆屬當事人(本部96 年 8月 7日法律字第0960024953號函參照)。另按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第 1款規定:「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區域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又按區 域計畫法第 6條規定:「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一、跨越兩個省(市)行政區以 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二、跨越兩個縣(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三、跨越兩個鄉、鎮(市)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 管機關擬定。(第 1項)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第 2項)」第 9條規定:「區域計畫依 左列規定程序核定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中央區域計畫委員會 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備案。二、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經直轄市區域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三、縣(市)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 畫,應經縣(市)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四、依第 6條 第 2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比照本條第 1款程序辦理。」是以,本 案縱有本法之適用,然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擬定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是否屬本法第20條所定之當事人?又經濟部申請開發之工業區,則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議經濟部申請開發計畫,經濟部是否為本法第20條所定當事人?是否因而須適用本法 第32條、第33條迴避規定?以上疑義,均請貴部先行釐清。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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