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協助貴部蒐集、處理及利用行政院以外機關之個 人資料一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0.01. 法律字第102035109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1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協助貴部蒐集、處理及利用行政院以 外機關之個人資料一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4月23日部資一字第1023682858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 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上開規定所稱「法定職務」係指於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款參照)。本件所引「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非屬法 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故尚難以其規定,認屬本法上開規定所稱之「法定職務」。合 先敘明。三、依前開說明,人事總處蒐集、處理及利用行政院以外機關之個人資料, 如不在其法定職務範圍內,即不符本法第15條第 1款及第16條第 1項本文之規定。而 貴部基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並執行貴部組織法第 7條第 3款所定職務必要範圍蒐 集、處理及利用全國公務員之人事資料,應符合本法第15條第 1款及第16條本文規定 。復依本法第 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故貴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 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貴部 蒐集、處理或利用,自同貴部符合本法上開規定。至如貴部委託事項如有涉有公權力 權限之移轉,宜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15條第 2項規定之適用,如未涉及公權力權限 之移轉,自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另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 內互相協助(第 1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 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項本文)…」係指不相隸屬之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 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參陳 敏著,行政法總論, 7版第 910頁至第 911頁; 100年10月 3日法律字第1000019531 號函),旨揭事項是否屬人事總處職權範圍以及該總處是否僅係提供貴部臨時性、補 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而屬行政協助?仍請貴部洽人事總處釐清。 正本:銓敘部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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