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獎勵及補助『住宅性能評估』申請作業須知及執行管考要點(草案)」之「個人資料 使用切結書」內容,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2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主旨:關於貴署研訂之「內政部獎勵及補助『住宅性能評估』申請作業須知及執行管考要點 (草案)」,其附件14「個人資料使用切結書」之內容,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2年 9月 4日營署管字第1022918534號函。 二、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 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第16條 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條第 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準此,公務機關基於特定 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無須再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本部 102年 2月 4日法律字第10100243410 號函參照)。 (二)次按住宅法第37條規定:「為提升住宅品質及明確標示住宅性能,中央主管機關 應訂定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鼓勵住宅之興建者或所有權人申請評估。(第 1項) 前項評估制度之內容、基準、方法、鼓勵措施、評估機構與人員之資格及管理等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項)」復以內政部訂定之「住宅性能 評估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如未逾越上開住宅法第37條第 2項具體明確授權 範圍,則依該辦法第20條第 3項規定:「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中央主管 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本件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本辦法第20 條規定,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即屬基於「住宅行政」(特定目的代號: 041)之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 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如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得為之,無須再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從而,旨揭要點草案規定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應繳交「個人資料使 用切結書」之必要性為何,似值斟酌,請再釐清確認。 (三)又按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及其他得以直 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同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 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爰以旨揭「個人資料使用切結書」之同意登載範圍中 ,非屬自然人之資料部分(例如:公司名稱),並無個資法之適用。(四)末按 個資法所稱「當事人」,係指個人資料之本人(個資法第2 條第 9款規定參照) ,故個資法第15條第 2款及第16條第 7款所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係指經個 人資料之本人同意而言。惟查旨揭「個人資料使用切結書」以「申請單位」列為 切結人,亦即切結人為「住宅之興建者或所有權人」(住宅法第37條第 1項、住 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第 5條及第 7條規定參照),而旨揭切結書之同意登載範圍 不以切結人之資料為限,則切結人與同意登載範圍所列之「建築物起造人」、「 設計人」等,非屬同一人時,就該部分資料,其出具之切結書自不生同意之效力 ,併予指明。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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