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求提供訴訟相對人 921地震受災相關資料之適法性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1.23. 法律決字第10303500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23日
    主旨:有關黃○○律師請求提供訴訟相對人 921地震受災相關資料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 102年10月21日投市社字第1020025536號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者,方得為之。按律師法第23條規定: 「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 案情,搜求證據。」故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而辦理訴訟或非訟業務,基於法律服務或為 履行與當事人間之委任契約關係之特定目的,其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應符合個資法 第1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本部 102年10月14日法律字 第 10203510680號函參照)。 三、復按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非有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為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 921震災慰助 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資料,為貴公所於職權範圍內所取得,性質上屬於 政府資訊,故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申請提供,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 適用(如已歸檔,則優先適用檔案法)。從而,個案上得否依律師所請,提供 921震 災慰助金及租金請領人姓名、受災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應由貴公所審度具體情節 是否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6條規定,及有無(檔案法第18條或)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規 定應不予提供之情形以為決定。另民事訴訟法第 289條規定:「法院得囑託機關、學 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是承審法院 如依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請求,囑託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或提供訴訟上必要之資料, 屬於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而得由個人資料保管及持有 機關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貴公所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20點 及第18點規定,先徵詢南投縣政府法制單位之意見;如仍有疑義,再以書面敘明有疑 義之法條及研析意見,賜函憑辦。 正本:南投縣南投市公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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