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受委託執行 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4月11日
    主旨:有關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 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會 102年 8月 1日全聯會字第 1020653號函。 二、關於貴會來函說明二、(一)所詢問題,如會計師非為個人資料蒐集之主體,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4條規定,會計師如受委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 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受託之會計師係委託機關手足之延伸, 委託機關若將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交由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法所定業務時,此時會計師係 屬協助委託機關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非個資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所稱「蒐集非由 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三、有關貴會來函說明二、(二)所詢問題,委託機關將已蒐集之個人資料交由受委託之 會計師利用時,雖有交付之外觀,但並非委託機關對會計師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 於受託之會計師須否判斷委託機關之利用行為是否合法(特定目的內利用),則參照 個資法第 4條之意旨,該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 機關,據以判定該利用行為是否合法。 四、有關貴會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會計師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 ,如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個資法上開規定、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 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參照),會計師尚得據以對委託機 關主張終止契約。至於違反個資法之責任,在民事責任部分,應視會計師與委託機關 間之委託契約內容,據以認定會計師應負責任之範圍;在刑事責任部分,仍應視會計 師(行為人)於具體個案是否具有違反本法第41條規定之意圖或故意等主觀要件而定 。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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