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之公開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全名規定之適法性 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6日
    主旨:有關大院所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之公開請託關說司法案件 者全名規定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大院秘書長 102年 6月10日秘台政二字第1020015471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 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例如:大院基於 廉政行政(代號: 128) 之特定目的,所蒐集請託關說案件資料,得為同一特定目 的,於執行法定職務(例如: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4條第 2款規定之廉政預 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之必要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否則,應符合個資法第 16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並應注意其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式,對人民權益造 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且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程序法第 7條、個資法第 5條規定參照 )。揆諸大院所訂「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8點刊登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之規定,似係基於廉政行政之特定目的;惟自該點之 修正說明內容觀之,似又認為係為增進公共利益而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該點規範 之目的究為如何?仍請先依本要點之意旨及訂定歷程,本於權責究明。另本要點第 8 點對於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一律按月公開刊登於司法周刊之規定,與「行政院及所 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有間,大院對於請託關說司法案 件者,是否有一律公開之必要性?因涉貴管行政規則,併請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 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 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準此,大院將請託關說司法案件者予以公開時,尚應就 「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 權衡判斷之。如「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大於公開政府資訊所侵害之隱私利益者, 自得公開之(本部 102年11月 1日法律字第 10203511730號函參照)。併請參考。 正本: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1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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