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協會詢問電話號碼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等資訊,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簡 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個人資料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6.18. 法律決字第10303506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18日
    主旨:有關貴協會詢問電話號碼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等資訊,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 法(簡稱個資法)第 2條所稱個人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協會 103年 5月12日台隱字第 10301050008號及 103年 5月29日台隱字第 10301 050012號函辦理。 二、按來函所詢電話號碼未顯示用戶個人姓名等資料,僅顯示相關攜碼轉移電信公司資訊 ,是否屬個人資料乙案,查行動電話(代碼C001:識別個人者)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 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綜觀各種情況與事證加以判斷,原無一致性之標準,此 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3條立法理由參照),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 類型,即遽論是否為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三、本件涉及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號碼可攜服務集中式資料庫」之號碼可攜資料 乙案,本部前曾於 102年 5月15日法律字第10203502260 號函表示意見在案,仍請貴 協會參考,具體個案認定仍以司法確定判決為準。 正本:○○○○○○○協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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