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社詢問非公務機關是否可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3.09.02. 法律決字第10300631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2日
    主旨:有關貴社詢問非公務機關是否可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社 103年 8月25日( 103)裕字第10308060號函。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 等),並依第20條第 1項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個人資料。若為特 定目的外利用,則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 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 5條參照)。又依個資法規定得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時,並非 即賦予蒐集者得強行取得個人資料,仍應視有無其他法律規定為依據。非公務機關是 否可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仍應就具體個案依上開規定各別判斷之。 正本:裕祥工業社 副本:內政部、本部法律事務司(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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