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台灣○○促進會函請貴局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 除網路言論等統計資料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3.13. 法律字第104035028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13日
    主旨:關於台灣○○促進會函請貴局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 要求移除網路言論等統計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4年 1月29日刑資字第1040005945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旨揭社團法人申請提供之資料,如經貴局 審認係屬檔案法之檔案,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 ,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政資法第 5條規定 ,應依政資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即貴局就政資法第 7條規定之政府資訊 ,除依政資法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至於非屬政資法第 7條規定之政府資訊,經檢視無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各款情形者,依政資法第 6條規 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 應適時為之。」,貴局應適時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以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 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 民主參與(政資法第 1條規定參照)。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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