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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定「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7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3日
主旨:關於訂定「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5月 6日交郵字第1045005930號函。
二、按「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定有明文。
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指定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等之非公務機關並
訂定相關規範時,宜審酌「非公務機關之規模、特性」及「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
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本於權責依實際需要訂定之(本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之參考事項」第一點參照),並未
限於僅應針對通案情形指定行業並訂定相關辦法,且中央銀行業已指定「票據交換所
」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已訂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
畫標準辦法」。準此,是否指定郵政業(依來函所述,實質上為○○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訂定相關辦法,宜請審酌郵政業之規模、特性
及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與數量等因素,本於權責決定之。
正本:交通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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