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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詢關於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得否比照姓名條例第 9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申請更名乙
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09.21. 法律字第10403511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9月21日
主旨:貴部所詢關於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得否比照姓名條例第 9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申請更
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8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40428985號函。
二、按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雖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惟其生父與生母並無婚姻關係
,故民法第1059條之 1定有子女變更父姓或母姓之規定。至於準正之子女,因生父與
生母結婚,故準正之子女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1059條第 2項至第 5項規定辦理,前
經本部以96年 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復貴部在案。本件所詢受準正子女改
姓問題,自應依上所述辦理,並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8條有關被認領、撤銷認領申
請改姓之規定。至於改名部分,是否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9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申請
改名之規定,因涉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問題,且查姓名條例方於本年 5月20日
修正全文公布施行,其第 9條關於準正是否漏未規定?得否類推適用?仍請貴部探求
姓名條例申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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