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執行集團內資訊分享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 2項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4.10.20. 法檢字第104045248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貴會所詢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執行集團內資訊分享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3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 9月 9日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57920號函。 二、洗錢防制法第13條立法理由係為避免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 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妨害犯罪偵查,爰參酌刑法第 132條規定,就公務員 洩漏或交付行為定其罪責。復為防止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從業人員洩漏或交付 有關申報疑似洗錢交易或洗錢犯罪嫌疑之消息,爰於刑法第 132條另行規定上開人員 之洩密罪責並加重其刑責。該條規定並未訂有免責事由,皆在確保洗錢犯罪之偵查不 受妨礙。貴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銀行法第45條之 l第 1項規定授權,參照防 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頒布之第18項建議「金融集團應施行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助恐怖分子計畫,包括以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份子為目的之集團內資訊 分享政策與程序」,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條第 3款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訂定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與程序 ,仍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3條之規範,其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不包括洗錢防制法第13 條第 2項所定「疑似犯第11條之罪或交易或犯第11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之分享。 正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本部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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