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之繼承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1.05. 法律字第10403516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5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之繼承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4年11月 5日原民土字第1040062186號函。 二、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 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 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依上開條例規定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 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 轉讓或出租。」可知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權,僅限於具原住民身分者始得繼承。 三、次按戶籍法第65條第 1項前段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 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 第 6款規定:「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查貴會來函說明提及系爭 事件繼承人朱○芳君已歿,其子不確定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亦無從得知其聯絡方式 乙情,考量朱○芳君之子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涉及系爭事件繼承人朱○憲君究為單 獨繼承或與朱○芳君之子共同繼承地上權;又依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 ,....。」是以,本件朱○芳君之子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確定及其聯絡方式,若屬 「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似得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惟 因事涉戶籍法規之解釋適用,建請另函洽詢內政部。 正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2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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