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於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自然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4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8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於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自然人,其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5年 3月28日警署刑研字第1050071144號函。 二、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係採分散 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 行。由於各行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 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 其業務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本部 105年 2月 5日法律字第 1050350 2290號函參照)。又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 不同規範,故其個資法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個資法第 2條及本 部102 年11月28日法律字第 10203513210號函參照)。 三、依來函所述「000000珊○○」係個人於網路販售手工飾品,核其銷售模式,應屬行政 院 101年10月22日院臺法揆字第1010061195號函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代碼: 487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 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而以經濟部為個資法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因其未為 商業登記,而有不同認定標準。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經濟部、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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