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保有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登錄資料提供予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 念醫院分析研究,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8.04. 法律字第105035107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4日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保有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登錄資料提供予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 長庚紀念醫院分析研究,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6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51664385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2條第 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上開所稱之 「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已死亡之人並非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惟相關已死亡之人 之資料中尚涉及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則該部分仍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應適 用個資法相關規定(本部 105年 1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02210 號函意旨參照)。 三、查來函所附提供到院前心肺停止患者(OHCA)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登錄資料格式,屬空 白表格,未見實際登載內容,雖無病患姓名項目,惟綜合相關「報案日期」、「性別 」、「年齡」、「案發地址」、「送達醫院名稱」等欄位實際記載內容,有無可能間 接識別生存特定之個人,未可一概而論,如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 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之適用範圍 (本部 103年11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3040 號函意旨參照)。故建議高雄市政府衛 生局可運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頒之「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要求及控制措施」 ,逐一檢視該登錄資料內容,運用去識別技術予以調整,以求妥適。 四、如旨揭醫院仍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資料,僅基於具 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資法第 6條第 1項各款或第16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 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適度提供個人資料給旨揭醫院。例如:公務機關保有「醫 療」(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4條第 2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考量請求提供之學術研 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或公務機關保有非特種之一般個人資 料,考量請求提供之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將直接識別個人資料加工處理成為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提供給學術 研究機構進行彙整統計分析,嗣該機構再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方式為研究成果之 發表,即為適法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個資法第 6條第1 項第 4款、第16條但書第 5款 )(本部 104年 7月 2日法律字第10403508020 號函意旨參照)。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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