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5.09.01. 法律決字第10500152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日
    主旨:關於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年 8月23日文綜字第1053023633號函。 二、關於旨揭疑義,本部前已於 105年 6月 7日以法律字第10503509090 號函復貴部略以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之範 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部 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僅得 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仍請參照。 三、至於苗栗縣政府所訂頒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各條規範內容 是否均屬地方自治事項?該準則是否均係規範人民申請設立許可財團法人之要件及程 序,而得僅以自治規則規範;抑或尚涉及規範私法人之權利義務事項,而應依地方制 度法第28條以自治條例規範?因分涉貴部主管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之許可監督執行層面 問題,及內政部主管地方制度法之解釋事項,貴部既已洽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之意 見,請參酌其意見本於職權卓處。 正本:文化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 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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