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機關之華籍員工應教育勤務等召集或國民兵訓練時仍應視為公假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46.00.00. (46) 鋒針局字第1215號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凡受僱於各國使館之華籍員工,應教育、勤務等短期服役之召集或國民兵徵訓時,應比照本 國各機關員工在應教育勤務等召集,或國民兵徵訓期間視為公假之規定辦理,案經內政部邀 集有關機關會議決定,並由內政部函請外交部照會各國駐華使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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