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願留營或延役士官兵如何繼續辦理保留底缺手續疑義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54.00.00. (54) 策略字第472號
    發文日期:民國54年1月1日
    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延役或志願留營繼續服役未逾三年 (不包 括已服義務役期) 者,應於核准留營或延役時由陸軍團級及海空軍相等單位出具證明交由 該服役士官兵向其原服務機關辦理繼續保留底缺手續,已留營服役士官兵中其原屬學校機關 及公私立事業機構倘有未按規定保留底缺者,應查明報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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