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備軍人聲請喪失我國國籍之意見 發文機關:國防部人次室
    發文字號:國防部人次室 61.10.27. (61) 選方字第1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0月27日
    1.依據兵役法之觀點,後備軍人請求喪失我國國籍,並非法所不許,因之國籍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前務,尚未服兵役者」,所指之當事人係未服兵役 之「役男」,並不包括「後備軍人」。2 後備軍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似應依國籍 法第十一之規定辦理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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