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廢止後,軍人結婚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94.12.08. 選道字第0940016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8日
    軍人婚姻業務作業規定廢止後,軍人結婚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婚假核准、結婚補助 費申請、眷屬證明申請及兵籍表登記等事宜,請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送人事部門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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