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各農林機構、龍崎工廠、臺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擔綱公用財產管理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5.06.28. 輔肆字第095000297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8日
    主旨:本會各級榮民醫院、各農林機構、龍崎工廠、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自95年7月1日 起擔綱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11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二、爾後貴機關如有涉及財產管理之各類案件,其性質屬主管機關權責者,仍請洽本會辦理 ,屬管理機關層級者,除本會各榮民服務處及各榮譽國民之家外,請分別洽請本會各級 榮民醫院、各農林機構、龍崎工廠、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辦理。 三、檢附本會各級榮民醫院、各農林機構、龍崎工廠、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等機構連絡方 式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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