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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作業要點」附表之修正
發文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6.12.27. 輔陸字第0960006604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
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之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
用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之附表。
附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
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
非具積極治療性裝具費用之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醫療輔助器具(以下稱醫療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
,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非具積極治療性器具。
三、本要點所定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項目、辦理方式、申請資格、申請間隔年限、應
備文件(資料)及受理機構,詳如附表。
四、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請;
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
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本要點各項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六、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身心障礙重建或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者,受理機構得不予
重建、補助或停止重建補助,已重建、補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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