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準用召集規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0.01.06.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6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 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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