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並自 101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00.12.30. 國力規劃字第10000044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並自 101年 1月 1日生效。 依據: 一、兵役法第34條第 4項。 二、行政院 100年12月30日院臺防字第10000722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83年 1月 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 102年 1月 1日起,改徵集接受 4個月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 二、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自 102年 1月 1日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 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 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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