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汽車車身玻璃貼用反光紙之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67.10.13.警署交字第152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10月13日
    一、禁止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貼用反光紙,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卅九條第十八款 既已訂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款亦有處罰規定,各公路 監理單位及警宗機關自應依法執行。二、查上項法令禁止汽車車窗及檔風玻璃粘貼, 係僅以貼用反光紙為限,至於貼用無反光之隔熱紙者,自不在取締範圍,請轉知所屬 注意,以杜執行偏差。(內政  部警政署 67.10.13.警署交字第一五二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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