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目及高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速公路 ,自得免繫安全帶。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04.18. 交路字第079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18日
    一、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車兩用車,均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第目及高速公路 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小客車,代用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行駛高速公路 ,自得免繫安全帶。 二、至於小客車前排座位經核定乘坐三人者,其中間座位仍應加裝安全帶,前經本部七十 三年八月十七日交路字第一八四五三號函附「研商小客車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及 前座乘客應繫安全帶有關問題座談會」會議紀錄結論第項已明文規定在案。(交通部 74.04.18. 交路字第0七九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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