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行駛於設有劃分汽、機車專用道之同向二車道,違規行駛機車專用道,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05.03. 交路字第08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5月3日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 駛者」,所謂「在多車道」係指同向具有二線以上之車道。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 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之「雙車道」、「四車道」係指一條道路不以行駛方向劃分具 有兩線車道與四線道者。」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汽車包括機車,係一般性規定,如在條文內另指明機車 者,即在以特別規定排除對汽車規定之適用,因之設有機車專用道者自不得行駛汽車 。 三、臨時停車於同條例第五十五條訂有專條條文,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違反該條規定者, 自應依該條處罰,殆無疑義。惟該條文各款並無列舉汽車行車在機車專用道上臨時停 車之禁止規定,故本部交路字第0二二六五號函釋應引用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處 罰。(交通部74.05.03. 交路字第0八五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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