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 得穿越道路。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6.3.交路字第110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6月3日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 得穿越道路。」其「在禁止穿越......之路段」,除同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 第一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之附近路段外,應指依「道路交通標 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 路段而言。非上述路段,即屬同條第五款之「......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二、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之分向限制線及一百四十一條 之禁止超車線,係僅及於車輛。(交通部74.6.3. 交路字第一一0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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