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所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而車籍未辦理變更登記之逕行舉發案件,仍宜由車籍地管轄單 位裁處。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74.11.8.交路字第247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1月8日
    一、逕行舉發案件(屬於公路監理機關管轄部分)當由原查獲單位依現行作業方式查明車 主姓名、住址舉發後移送車籍地管轄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裁決,並將通知單郵 寄車主通知到案,同時請其告知違規人姓名、住址,否則處罰車輛所有人。如車輛所 有人之戶籍或住址遷移未辦理變更登記而無法送達通知者,可將未送達之資料併案移 送,不宜由車夤所有人現址之公路監理機關(或裁決所)處理。 二、車輛所有人地址變更不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者,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二十三條規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其目的在確保 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動態之掌握,以保障車輛所有人權益。如車輛所有人現址遷移未 向監理機關申辦變更,致違規案件無法寄交本人則主管機關於違規人逾期仍未到案時 ,仍可引用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罰,故本案仍宜由車籍地管轄單位裁處。 三、至於警察機關管轄部分之逕行舉發案件,應比照辦理。(交通部74.11.8.交路字第二 四七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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