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士林區至善路○段○○巷○號門牌編釘日期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4.07.06.北市法一字第094311795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7月6日
    主旨:有關本市士林區至善路○段○○巷○號門牌編釘日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7月1日北市民四字第09431209010號函。 二、有關戶政事務所誤發未編釘地址門牌,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得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以 及該行政處分效力時點之認定問題,本會93年12月27日北市法一字第 09331879400號 函(附件)業已說明,合先敘明。 三、依 貴局來函資料,本件有關○○使用本市至善路○段○○巷○號門牌,如係因戶政 事務所誤發門牌,○○之所有權人自得依信賴保護原則,主張延用該門牌;惟依 貴 局前函略以:本案系爭門牌經本市士林戶政事務所認定「至善路○段○○巷○號」應 位於翠山段 2小段○○地號處,而非○○所在地(翠山段 2小段○-○地號),是否 得另外編釘門牌以免造成困擾,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 貴局94年 4月27日北市民四字第 094309538號函略以,本案現有○○誤用該 號碼之情事,如逕將該門牌號碼註銷,恐影響現○○所有權人、現住人及利害關 係人之權益,爰戶政事務所是否得以辦理註銷作業,不無疑義?本會以94年 5月 9 日北市法一字第 09430729600號函函復意見略以, 貴局原核發○○君至善路 ○段○○巷○號門牌,復現有○○使用該號門牌,造成二者皆以本市至善路○段 ○○巷○號為門牌,亦即同一門牌遭重複使用之情事;惟因○○君已將原至善路 ○段○○巷○號之房屋拆除重建,依本府警察局70年 9月15日北市警戶字第1019 22 號函:「查房屋拆除不存在時,原編門牌自然消滅無須辦理註銷,俟再新建 房屋後再依照規定,依其所屬道路順序編釘新門牌。」亦即,此時該門牌已無被 重複使用之情事,倘○○亦合於申請門牌規定之前提下,此時似不須將其現有之 門牌撤銷。 (二)由是觀之, 貴局得不撤銷○○現有之門牌;惟貴局倘顧慮門牌位置之困擾,戶 政事務所自得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改編。 四、綜上所述,有關是否註銷原至善路○段○○巷○號門牌,請貴局依職權卓處。 備註:本函說明一之「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業已提升位階為「臺北市道路命名 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又其條號仍為第1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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