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駕駛人在變換車道前未減速慢行肇事,應如何處理乙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警務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警務處76.8.6.警刑司字第845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8月6日
    查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未減速慢行,依條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 一款之規定應予處罰,然就其因而肇事而無人傷亡者,同條項並無特吸加重無罰之規定;至 於新修正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將「變換車道前未減速慢行」刪除,惟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 未依規定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或受傷者,無論新、舊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之 規定,皆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要件;並依照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一條第 六款、第九十七條第五款、第九十八條第六款,對變換車道應遵守之規定甚為明確,執勤員 警於舉發此類案件時,應可視個案實際狀況填具違規通知單,送請依法裁處。(臺灣省警務 處 76.8.6.警刑司字第八四五二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