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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臺灣省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一份,請依說明事
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交通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4.01.04. 交一字第639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月4日
主旨:檢送「臺灣省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一份,請依說明事
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暨臺灣省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
合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公客總字第五三二號函辦理並復貴局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
日監八三─四三四─四一─六九0號函。
二、鑒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
提供之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危險」,而本省公路客運班車大部分為一人服務之密閉
式冷氣車,駕駛員職司行車安全,無力確認處理旅客攜帶之動物是否有妨害其他旅客
安全或公共衛生等狀況,為維護大多數旅客乘車權益,並督導業者落實上述規定,確
保服務品質,爰原則同意臺灣省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意見,對旅客攜帶
小動物略加規範限制,惟因本案初次辦理,為使首揭要點瑧於週延完備,請貴局先行
試辦一年,屆期視其辦理情形,再檢討修訂後正式實施。
三、至導盲犬部分,因目前國內導盲犬訓練發展尚未普遍,原則同意貴局意見,請密切注
意爾後發展情形及需求性,適時視狀況檢討辦理。(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4.01.04. 交
一字第六三九四四號函)
臺灣省公路汽車客運班車旅車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要點一、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攜帶乘車,但已購票
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患重疾、劣疾者。
(二)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三)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四)足以妨害其他旅客安寧或其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三、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
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
四、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妥慎照顧,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以免其衝
出籠、簍、網,危害他人身體或妨害乘客安寧。
五、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以免其排洩外漏,妨害公共衛生。
六、旅客攜帶小動物,應購半票一張。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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