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請發給幼童專用車駕照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4.04.28. 交路字第0231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8日
    主旨:關於貴議會建請發給幼童專用車駕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臺國一八六四九號函轉貴議會中市十三議議字第六四三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對職業駕駛人已有明文規定,本案幼童專用車駕駛員既係 以駕駛幼童專用車為業,自應屬職業駕駛人之範疇,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二條對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亦有明文處罰並禁止其駕駛之規定,另幼童 專用車依上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並非特殊之車輛,仍屬「客車」之範圍,故應無針對 駕駛幼童專用車另核發「幼童專用車駕照」之必要,所請礙難同意;另交通以「安全 」為首要,且藉由職業駕駛人每兩年審驗一次之規定,對駕駛人身心體能具有定期追 蹤管理之效益,故就公共安全及駕駛人社會責任觀點,幼童交通車之駕駛人,仍以持 有職業駕駛執照者擔任為宜。(交通部84.04.28. 交路字第0二三一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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