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 貴局所有SB─4100與SB─4101號小代客經變更為特種車(消防器材警備車 )後,申請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臺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84.09.05. 八四─四六二─四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5日
    主旨:有關 貴局所有SB─4100與SB─4101號小代客經變更為特種車(消防器材警備車 )後,申請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路局監八四─四六三─一─一一六號函轉交通部交路八十四字第00五一三二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查上開車輛已向本所辦妥變更為特種車(消防器材警備車),並經嘉義縣稅捐 稽徵處核定免徵汽車牌照稅,如其使用性質與消防車、警備車等相同,原則同意依汽 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臺灣省公路 局嘉義區監理所84.09.05. 八四─四六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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