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取締蓬式貨車篷架超高情事,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6.12.26. 交路八十六字第0092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26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員警取締蓬式貨車篷架超高情事,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警署交字第七四六0六號函。 二、依據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實務之作業,框式貨車加裝篷架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 十三條規定,向省市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故未依規定辦理車身規格變更登記 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處罰。 三、另框式貨車無論依規定辦理加裝篷架登記或未辦理變更登記,而有超高未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情事者,應另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處罰。(交通部86.12.26. 交路八十六字第00九二一一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