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堆高機」得否於工廠外之一般道路行駛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87.03.09. 交路八十七字第0161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9日
    主旨:貴院函為「堆高機」得否於工廠外之一般道路行駛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請參考 。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花院昭刑戊字第六二四一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雖規定非屬汽車範圍必須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應 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處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然本部前基於堆高機不具備行車安全性,故 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路臺監字第0五二0九號函示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堆高機 不宜行駛公路」在案,惟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前,省、市公路監理機關實務有否核 發堆高機之臨時通行證,宜個案查證。另檢附上述法條及函文,請參考。(交通部87 .03.09. 交路八十七字第0一六一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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