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拼裝車疑義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0.05.24. 交路九十字第0355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24日
    主旨: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拼裝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三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一0一六四五號函。 二、查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應繳驗車輛來歷憑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已有明 文規定,不論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之車輛,均應繳驗出廠證明(國內製造者,出廠證 明已與貨物完(免)稅照合併為「車輛出廠與貨物完(免)稅照證」),且國外進口 之車輛,並應繳驗車輛類專用之「海關進口與貨物完(免)稅證明書」(異於一般貨 物或零組件進口用之進口報單)。如無法提具前述等車輛來歷憑證,仍屬拼裝車輛, 倘行駛道路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罰鍰及依同 條文第三項之規定沒入車輛。 三、依前揭說明,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交路(八四)字第0四二六九0號函及八十九 年七月三十一日交路八十九字第00七七0七號函仍繼續適用。(交通部90.05.24. 交路九十字第0三五五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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