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時同地經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九條舉發二件違規案以上者之違規紀錄計算乙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91.01.23. 交路字第09100159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23日
    主旨:有關貴局請釋示同時同地經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而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舉發二件違規案以上者之違規紀錄計算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路監交字第九0三六三六九號函,並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 一月七日法律字第00九00四八四三六號函辦理。 二、查同時同地經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數款規定,而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舉發二件違規案以上者,其違規情節如係分屬不同之數行為(如 載運危險物品未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駕駛人未領有訓練合格證、廠商或貨 運業者未請領臨時通行證等),其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一般亦大於單一行為;另查 前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數行為只記一次違規紀錄之規定,故其未特別規 定者,參考刑法一般處罰原理,既有一行為與數行為不同之處罰規定,且依法務部前 開號函檢附之「行政罰法」草案初稿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對數行為違反數個行 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法理,同時基於前開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加強道路交 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本案有關違規紀錄之計算,如係數行為則應 分別予以記次。(交通部91.01.23. 交路字第0九一00一五九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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