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輛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申請登記時,是否限制債務人戶籍地址 與標的物地址相符;又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所檢附之證件不齊全,登記機關限 期令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時,得否逕予撤銷動保申請註記乙案,經轉准財政部意見如 附件,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2.09.12. 交路字第09200549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12日
    主旨: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輛動產擔保交易設定申請登記時,是否限制債務人戶籍地址 與標的物地址相符;又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所檢附之證件不齊全,登記機關限 期令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時,得否逕予撤銷動保申請註記乙案,經轉准財政部意見如 附件,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臺融局(一)字第0928113355號函辦理 (影附原函及附件各乙份)。 二、至現行各公路監理機關所訂之補正期限長短互見,為期統一並維護申請人權益,請比 照「訴願法」第六十二條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 條規定,於通知書上載明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為宜;另為避免日後爭議,併 請載明逾期未補正之效果,以使申請人充分獲知其可能遭受之不利益。(交通部 92. 09.12. 交路字第0九二00五四九二四號函)附件:財政部92.08.29. 臺融局(一 )字第0九二0八一一三三五號函主旨:關於 貴部公路總局詢問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是否限制債務人戶籍地址與標的物所在地相符; 及登記機關限期令申請人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時,得否逕予註銷動保申請註記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交路字第0九二00四三七七五號函。二、按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 方式及其所在地;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記載登記標的物之所在地 ;另依本部七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七三)臺財融第二四0三三號函釋,關於動產擔保 交易標的物存放地址之證明文件,法無明文,請登記機關自行核辦。上開法令均未限 制標的物所在地須與債務人戶籍地址相符。三、次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登記申請有不合法令,書表內容欠詳,附件不全或其他手續不備等情事時,登 記機關應即限期令申請人補正之。但顯有無法補正之情事者,得附理由駁回其登記之 申請。」,故登記機關就顯有無法補正之情事者,毋庸限期令申請人補正,得附理由 逕予駁回;就得為補正之情事者,應限期給予申請人補正之機會,如申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登記機關得駁回其登記之申請。至於公路監理機關得否逕予註銷動保申請註記 一節,因屬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實務事項,動產擔保交易法尚無規定,請貴部斟酌動產 擔保交易實務自行依職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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