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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院函請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意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3.08.10. 交路字第093000822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10日
主旨:貴院函請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意旨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屏院高刑樂九十三交聲九六字第0九三00一二0九七
號函。
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立法意旨說明如次 :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三條雖就汽車駕駛執照區分為小型車、大貨車、大客
車、聯結車、輕型機車及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等,並於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再區分
普通及職業部分,惟其係為應我我國車輛分類所為之區分,各類駕駛執照應考資
格雖有一同之經歷需求,但其考驗及格,獲准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則為一致,亦
即經處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不論是否為取得較高等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
,均無可持較低等級車種駕照再駕車行駛於道路之權利。
(二)有關違反前述條例相規定致須接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意謂其違規行為
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故前述條例第六十八條
規定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
,其係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故前述條
例第六十八條所指「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除係指前述規則
第五十三條分類所指之駕駛執照外,亦包括同規則第六十一條所准予駕駛較低級
車類之駕駛資格。
三、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之經歷已
有明文規定,即擬取得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者均須領有較低級車類駕駛執照相關期間
之經歷,方具報考較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資格,故有關前述規則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即係在民眾已具備較低級車類駕駛資格後,當其取得高一級車類駕駛資格時,基於
一人一照(汽車駕駛執照或機車駕駛執照)之原則,其換發較高一級車類駕駛執照後
,因其具備較低級車類之駕駛資格,故規定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上述說明請
參考。(交通部 93.08.10. 交路字第0九三000八二二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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