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變更本部辦理「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變更申請者 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含少量)」作業流程有 關事項。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3.09.14. 交路字第09300094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4日
    主旨:公告變更本部辦理「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變更申請者 基本資料、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含少量)」作業流程有 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公告事項: 一、為期簡化「小型汽車及機器腳踏車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及「變更申請者基本資料 、期滿換發及遺失補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含少量)」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流 程,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本部審驗上開申請案件之審核、製發車輛型式安全品質 一致性審驗合格證明及函送相關文件予申請者,均委託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辦 理。 二、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承辦人:孫榮德(電話:0二-二三四九二一五 四)。(交通部93.09.14. 交路字第0九三000九四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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