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 貴署函為夜間部分汽機車不開大燈而開啟前車頭大燈內裝置之高亮閃爍燈,可 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取締告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4.08.30. 交路字第09400486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30日
    主旨:關於 貴署函為夜間部分汽機車不開大燈而開啟前車頭大燈內裝置之高亮閃爍燈,可 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取締告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署94年 8月23日警署交字第09401069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條第 1款規定,汽車夜間行駛應開啟頭燈,復依同規則附 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並無高亮閃爍燈之燈光類別,爰汽車裝置使用上開燈 光,如依具體事實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 1項第 2款後段擅自增、 減、變更設備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當有上開條款規定舉發處罰之適用。 三、另夜間汽車行駛不依規定開啟頭燈,並有同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之適用,併予說明。 (交通部 94.08.30. 交路字第0九四00四八六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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