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署函有關行人穿越道設置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標誌牌面可否據以取締機車行駛行人 穿越道之行為乙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6.01.02. 交路字第09500620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月2日
    主旨:貴署函有關行人穿越道設置禁止機器腳踏車進入標誌牌面可否據以取締機車行駛行人 穿越道之行為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5年12月 6日警署交字第 0950154936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條第 4款規定,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 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另依同條第 2款規定:「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 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 如使用於行駛狀態,應依規定行駛車道。 三、依前說明,機車如於行駛狀態者,即應依規定使用其車行方向道路之「車道」行駛, 而機車穿越交岔路口使用之車道,依現行道路佈設其得行駛之車道無包括行人穿越道 範圍,故如機車利用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道行駛穿越交岔路口,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3款「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處罰規定之適用,並 無需增設相關標誌以作為取締之依據。(交通部 96.01.02.交路字第0九五00六二 0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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