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業團體如已訂有分區預備會議,可否免除會籍清查與會員代表資格審定工作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3.09. (76)台內社字第485770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3月9日
    按分區預備會議依性質應為會員大會之先期會議,乃在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故宜配合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辦理之,方符合工業團體法第三十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與第十六條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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