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貴局函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電動自行車納入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管理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9.09.09. 交路字第09900493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9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電動自行車納入輕型機器腳踏車類別管理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 8月20日北市交管字第 09930312100號函。 二、查本案貴局所提之電動自行車,係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所明文規定,屬 慢車種類之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條係依上開條例條文所為之,合先說明。 三、按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 1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 大行車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二輪車輛,並應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 路。貴轄道路如有未依規定經審驗合格並粘貼合格標章行駛之電動自行車,執法機關 當可援依條例第32條之 1舉發處罰之。 四、另有關貴局所提部分電動自行車車速可達每小時25公里以上乙節,經查所提情形已涉 業者未依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規格製造之情事,本部已副請審驗機構財團法人健康科 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加強 品質一致性查核作業,惟貴局如接獲有相關具體資料,當可函送本部轉請審驗機構依 規定查處。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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