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貴分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 先行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9.11.25. 交路字第09900628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主旨:有關貴分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 先行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分院99年11月17日99雄分院金刑孝99交抗 404字第 19354號、第 19355號及99年 10月15日99雄分院金刑孝99交抗 404字第 17270號、第 17271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駛、轉彎應 依燈光號誌或交通人員之指揮;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時,則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先行,所詢幹線道與支線道路權如何判斷乙節 ,檢送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等相關條文及本部99年11月 4日交路字 第0990057890號函釋影本如附件,請參考。 三、另所詢汽、機車及行人於道路交通使用上其關於「路權」之各別使用或相互衝突時, 有何明確界定乙節,查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無論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或行 人使用道路,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章及第 6章已有明確規範其應遵守之規定。 四、又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8條第 1項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之適用差異性或有否衝突乙節,查上開設置規則第58條係規定「停車 再開標誌」之設置要件及車輛駕駛人面對該標誌應遵守之規範;而上開規則第 102條 第 1項第 2款前段,則係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 路口行車秩序規範。至於,貴分院如仍有個案需予釐清適用相關規定之疑義,可請提 供詳細具體說明資料,本部當據以協助提供相關具體意見供參。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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