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告我國與愛爾蘭駕駛執照互惠措施自即日起正式實施。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99.12.07. 交路字第099001167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7日
    主旨:公告我國與愛爾蘭駕駛執照互惠措施自即日起正式實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55條及第55條之 1。 公告事項: 一、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同意自即日起,愛國民眾在我國居住不滿 1年者,可使用愛爾蘭 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經許可停留或居留 1年以上者,得於 入境之翌日起 1年內,持愛爾蘭政府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免考換發同等車類駕駛 執照。可換照種類詳如附件「愛爾蘭駕駛執照可換領我國駕駛執照一覽表」。 二、持憑換發我國駕駛執照之原愛爾蘭駕駛執照,將送交我國駐愛爾蘭代表處轉送愛爾蘭 道路交通安全局(地址:Driver Licensing Section, Road Safety Authority, Pri mrose Hill, Ballina, Co. Mayo, Ireland)。 三、除上述駕駛執照互惠措施外,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3條、第64條體格檢查及 體能測驗規定及第50條第 6項有關駕照真偽驗證等規定,仍須遵守。 四、另本公告生效日前已入境我國者,自公告生效日起 1年內得適用本公告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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