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於道路堆積、置放、設置物品致妨礙交通,無論時間長短,均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之情形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1.04. 交路字第09900639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4日
    主旨:有關貴檢察署函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條、第 134條及第140 條之立法理由 等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11月26日府交捷字第0990470314號函轉貴檢察署99年11月22日桃 檢朝晉99蒞 16529字第101027號函辦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40條第 1款有關任何人不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 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 1項第 1款所為之規定 ;如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均即違反上開規定,並不論 其是否長期或暫時而有區別。 三、另有關所詢將非屬條例第69條第 1項第 2款三輪以上慢車之人力獨輪車推至車道上佇 立之情形,依客觀事實析之,應顯已於車道上構成妨礙交通之要件。 四、另併檢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條、第 134條及第 140條等條文近 5年之法規修正 資料,如附件 2,請參考。 正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