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局函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有關「應注意車前狀況」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6.24. 交路字第10000349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24日
    主旨:貴局函建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有關「應注意車前狀況」之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0年 5月18日北市交管字第100308566600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條明文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另依同條例第92條第 1項授權規定 事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道路,應遵守之行車秩序規範及 應注意之義務,係有相關之規定;而違反其規定事項,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 文規定應予處罰之違規行為,當依條例規定處罰之,另如非屬條例規定應予處罰但為 規則所規定應注意之義務事項者,則於事故責任釐清時係為考量之因素之一,惟應注 意義務之事項,仍需依個案具體客觀事實據以考量,合先說明。 三、案內貴局所提似貴轄執法機關於相關事故處理時,均先課以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4條第 3項「應注意車前狀況」規定之義務乙節,應有誤解規則規定之意旨,係 屬實務執法檢討之課題,並非因上開條文之規定,而致生貴局所稱無法落實相關路權 行車秩序規範之事宜。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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