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或不便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得 否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0.07.07. 交路字第100003589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7月7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或不便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得 否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年 5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00117257號函。 二、本案審視貴署函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提旨揭事宜,主要應係因有涉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相關要件認定之需要,建請貴署宜函徵刑事法律主管機關意見,俾為周延妥適 ,合先說明。 三、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因飲酒而不能對所駕慢車為正常之 控制時,係不得駕駛慢車,雖現行條文尚無明文慢車駕駛人因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酒 精濃度標準規定,惟該慢車駕駛人如因飲酒而不能對所駕慢車為正常之控制,而有危 險駕駛之情形者,執法機關亦即可依其具體事實依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舉發之,故就 其所涉相關違反條例及規則規定之認定,應尚無定需採旨揭強制測試檢定其酒精濃度 方得認定之,併請參考。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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